生物医药转化难在哪儿?如何打通“最后一公里”?
2021-08-25
“十四五”期间,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将迎来新的发展阶段,即基于原始创新、拥有全球知识产权的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研发与制造,提升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能级。
“十四五”期间,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将迎来新的发展阶段,即基于原始创新、拥有全球知识产权的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研发与制造,提升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能级。当前,我国医药领域的原始创新资源主要集中在高校、医院和科研机构,而企业是推动产业发展壮大最有效的方式。如何将科研院所的研发成果与企业的发展壮大有机衔接起来,将成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医药强国的“关键之问”。根据央广网报道,作为一个“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产业周期长”的高精产业,目前我国的生物医药成果转化率一直停留在5%左右,与西方发达国家25%-30%相比,我国医药科研成果转化水平偏低。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是技术、经济相互衔接、相互结合的复杂过程,也是风险与收益相互平衡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经济、科技、产业、教育等部门协同推进。
其实,包括生物医药在内的多个产业领域,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一直不够流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政策体制机制束缚
首先,科技成果转化存在“合规”风险。我国的科研院所,绝大部分都是政府资助的公办单位,科技成果本质来说属于国有资产,开展成果转化活动会面临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其次,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不明晰,开展成果转化活动,研发团队、科研机构和转化相关负责人该如何进行利益分配成为核心问题。现行的法规规定,主要贡献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占有不低于50%的比例,但很多科研院所缺乏更加细致的利益分配方案,以至于现实转化活动难以开展。第三,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专业性不强。在国家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背景下,科研院所逐渐配备了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但很多机构只是承担科技成果统计、成果展示等简单工作,较少开展科技成果筛选与评价、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等较为专业性的工作。
(二)科研与产业脱钩
科研院所的研究“重论文而轻产业”。过去一个时期,中国科研院所最看重的评价指标是论文和专利,科研人员开展科研的主要目标就是在国际主流期刊上发表高影响因子文章。同时,为了应对国家经费资助项目的结题,科研人员要申请科研专利。2019年,我国SCI国际科技论文数位居世界第2位,其中高被引用论文数量处于世界第3位;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均位居世界第1位。然而,科研论文的繁荣对中国产业发展并未带来相应的帮助。中国科学院院士倪光南曾公开表示,中科院有效发明专利的平均维持时间仅5.2年,维持5年以下的占比接近62.4%。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专利成果并没有进行转化。以论文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使得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与产业实际需求发生了较大的偏离——创新成果要么质量不高,要么太过前沿而难以实际应用。
(三)企业研发投入不足
医药企业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不足。由于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等原因,企业不愿意或者没有条件向创新链前端拓展。当前,我国医药企业仍然以仿制药为主业,科技含量不高,同质化竞争激烈,营收规模有限。大部分企业在加大研发投入、创新转型升级的问题上仍持观望心态。与国外跨国药企研发投入强度高达15%左右相比,我国医药企业研发投入严重偏低。
(四)缺乏专业化的机构和人才
我国缺乏专业化的科研成果转化平台。虽然我国已培育形成453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但转化平台功能较单一,难以有效促进成果转化的开展。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供给明显不足。2019年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显示,缺乏技术转化的专业队伍是高校专利转移转化的最大障碍。国内缺乏高水平的职业化培养体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才培养主要依靠短期培训;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法规中,激励对象忽视了成果转移转化专业人员。
(五)资本支撑不足
医药研发需要种子资金、天使投资给予支持,尤其是在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阶段。这个阶段被业内称为“死亡之谷”,研发风险大、投资额度高,考虑到自身风险,大多金融机构不愿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小医药企业。
(一)发挥科研院所在医药原始创新上的优势
科研院所集中了我国最“精锐”的科研力量。一大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高端研发设备投入运营,一系列重大科技专项和资金支持落地,顶尖科学家团队不断培育壮大,我国部分科研院所的硬件实力已经达到国际一流的水准。要鼓励科研院所发挥原始创新优势,围绕癌症、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糖尿病等关乎国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开展发病机制基础研究,开发新靶点、新作用机制的原创新药,满足临床亟需。
(二)完善科研院所医药成果转化机制和操作方案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体系,建立了从修订法律条款、制定配套细则到部署具体任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三部曲”。同时,《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提高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扩大了股权激励适用范围。加强相关政策的细化和落实是广大科研院所需要优先努力的方向。比如,出台技术转让、技术入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科技成果评估备案等多个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建立成果转化的洽谈、评价、评估、公示、审批、合同、分配、保护等全流程;搭建与创办技术转化机构、转化平台、科技公司、成果转化基金、专业孵化器、创新联盟、品牌会议培训等。
(三)发挥企业作为医药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
国内医药头部企业已经意识到,仿制药时代逐渐远去,推动创新药的上市才能实现更可持续的发展。2019年医药工业百强企业的研发费用持续增长,平均研发费用5.5亿元,平均投入强度为5.9%,均为历年来的最高值。百强企业在研发上的重视和热情远超行业平均水平,成为企业良性、快速增长的关键因素。
图3:2015-2019年我国医药百强企业研发费用(亿元)和投入强度此外,医药企业应该主动融入生物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生态,比如,搭建中试基地,提供CXO服务等。未来,企业不仅可以提供生产设施、生产工艺、生产人员、GMP质量体系等生产服务,还提供药品注册、临床咨询、药品营销、融资等生物医药成果转化需要的全产业链服务。医药企业与科研院所优势互补,通过厂房共享、CDMO、股权投资等合作模式,提高创新药开发成功率,降低产业化门槛,加速创新药成果转化。
(四)构建专业化的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党中央在2020年4月《关于要素市场进一步市场化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在中国要建设推动一批德国式的弗劳恩霍夫研究所。加快我国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建设多样化的符合中国医药市场的专业成果转化机构势在必行。我国科研院所应该强化下属的科技转移机构的功能,建设一批类似于以色列Yeda公司这样的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政府部门应该整合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机构和资本机构等多方资源,推动建立医药圈科技成果转化联盟,形成类似于德国弗劳恩霍夫研究所这样的技术产业化应用组织。此外,提高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第三方社会机构的服务水平,由单纯的“中介”服务向介入成果的创造、保护、经营、转化全过程增值型转变,加大力度培育集产学研一体的科创中心成为新型第三方机构。
图4: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的专业化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五)培育高水平的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经纪人
转化人才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立足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际,建立适合不同层次人员的梯级培训体系,鼓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高校合作建设技术转移学院,共同开启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的建设工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职称评审体系,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服务人员的执业标准。把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纳入激励机制,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奖项。
(六)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杠杆作用
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带动金融资本和民间投资向科技成果转化集聚。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生物医药创业投资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对银行发放的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的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加大风险补偿力度;对于为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增加资金奖励力度。
(七)利用数字化技术加速医药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成果转化必须推动技术转移市场化专业化的发展,打通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需要有人员保障、制度保障、可行的模式,还得有信息平台保障。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终端等现代信息手段,构建生物医药技术转移与服务新模式、新方法,形成一个“互联网+”的生物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大数据平台,覆盖科研数据、基金数据、企业创新数据、科技成果转化评估大数据等系统和功能,形成技术拥有者、技术需求者、技术服务者、资本拥有者组成的生态圈,为技术转移各方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技术评价、中试孵化、投融资、技术交易等综合科技增值服务,解决当下普遍存在的医药科技成果信息不对称、供应和需求不精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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